《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一、墙体保温材料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二、幕墙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三、门窗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四、屋面保温材料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五、地面保温材料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六、室内供暖管道保温材料和散热器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七、室内空调管道和风机盘管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八、独立冷热源及管网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九、照明光源及灯具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3 照明灯具效率;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十、低压配电线缆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十一、太阳能集热设备及保温材料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十二、围护结构实体检验 17.1.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十三、外窗气密性实体检验 17.1.3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2 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3 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十四、供暖与空调、配电与照明节能性能17.2.1 供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相关阅读: GB50411-2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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